昊华能源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 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北京昊华能源(维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昊华能源,代码:601101)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据公开报道显示,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首批投资者胜诉,昊华能源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应对投资者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1年11月11日,昊华能源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经查明,昊华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 年 2 月 10 日,昊华能源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收购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30%股权的议案》。昊华能源董事长耿养谋在此次会上告知与会董事,此次收购,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 4.5 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 9.6 亿吨煤炭资源。与会董事基于此通过了上述议案。此后,昊华能源将京东方能源实际持有的 4.5 亿吨煤炭资源量按照 9.6 亿吨煤炭资源量进行了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15 -2018 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 28.25 亿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4.26%、13.96%、13.77%和 13.58%。2019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公告 2015 年收购京东方能源股权事项存在虚增资产。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目前,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昊华能源股票,并在2019年12月27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昊华能源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底)、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维权)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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