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建立合格职工名册被责令整改
转自:劳动午报
2022年8月,职工小王等职工反映其所在公司建立的职工名册只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后向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限期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但是,公司逾期未改正,辩称其已建立职工名册,至于建立包括什么内容的名册应由企业自己做主,其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此,经办监察员约谈了公司负责人,向其讲解《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建立职工名册的相关规定,但该负责人仍拒绝整改。面对这种情况,人社局依法向公司发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至此,公司才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按要求建立了职工名册。为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虽然该公司最后进行了整改,人社局仍于近日对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以示惩戒。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我国原来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被打破,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劳动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是,在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元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下,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行为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职工的义务,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拒不承认与职工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对伤亡职工的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一概不知等。为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有二:一是便于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二是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用工的监管。
在实践中,一些规模较大、用工较为规范的用人单位都会建立职工名册,但也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职工名册,有的企业虽建立职工名册,但内容流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监管两方面考虑,明确规定了职工名册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即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增加一些其他有关内容。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涉案公司虽然建立了职工名册,但其只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三项内容,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列明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要求。因此,劳动监察部门依据该条例第8条、第33条规定向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由于公司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人社局依法作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最终对公司罚款5000元是应当的、必要的。
李金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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